您的位置:涂装设备 > 新闻中心 >
文化部就非遗保护、反假唱等热点问题回应人民网网友 |
作者: 来源: |
人民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杨迪)近日,文化部针对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上提出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农村文化活动建设”、“打击假唱、假演奏”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以下为文化部回应全文: 一、怎样来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关系? 人民网网友留言:“非遗”要进行保护和继承,有些也需要开发、发展,但就怕失去原来的质朴味道,比如,一些少数民族的原生态文化,前几年就开发得过快,甚至被商家拿来炒作宣传,不知道文化部怎样来处理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关系?二者出现了矛盾该怎样平衡?(网友“保护非遗”IP:125.39.39.★) 文化部回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是广大民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使之世代传承,是当前我们面临的最为紧迫的任务。同时,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在生产实践的具体活动中产生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融入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才能获得生机和活力。通过深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适度利用和开发,不仅能够满足当地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让当地的群众和传承人获得经济收益,提高他们的传承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也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规律,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就如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做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必须充分尊重并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遵循其自身发展规律,保护好它的形式和核心内涵。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进行过度开发,要有长远眼光,避免急功近利;要牢记“保护重于利用”,保护是利用的保证、基础和前提。没有保护的利用,只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中变异,在变异中消亡。 近年来,文化部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加强对生产性保护的规范引导,2012年2月,文化部出台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注意坚持坚持正确导向,要严格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规律,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在今后工作中,文化部将通过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参与、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指导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科学指导,引导实践者在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同时,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全文] 二、“非遗”传承濒危,怎样进行抢救性保护? 人民网网友留言:我们当地有一些民间技艺,因为传承人年纪偏大,面临着中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濒危的现象挺普遍的,该怎么进行抢救性保护呢?(匿名网友 IP:58.68.145.★) 文化部回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情感,是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的载体和象征。近年来,在政府主导和社会广泛参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得到普遍认同,全社会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势头方兴未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由于遗产本身的脆弱性,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文化生态环境不断发生巨大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新的情况与问题。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实现良好开局的情况下,下一阶段,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由起步阶段的基础性工作转向深入进行科学保护的发展阶段。 对于那些濒危的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比如满族说部、格萨(斯)尔等,进行抢救性保护。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运用录音、录像及文字记录等方式,将该项目的表演、技艺展示过程等记录下来,整理分类、并建立翔实的档案或数据库,同时做好资料的编辑和出版工作。此外,还抢救征集其珍贵实物和资料,用于研究和展览。[全文] 三、打击假唱、假演奏有什么具体措施?如何彻底整治? 人民网网友留言:现在各地举办的文艺演出活动,很多演员是假唱的,一直以来也有网友在炮轰春晚假唱。去年年底文化部办公厅发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提到要“严厉打击假唱、假演奏行为”,目前有什么具体的严厉打击措施吗?如何彻底整治假唱行为?(网友“讨厌假唱”IP:61.158.248.★) 文化部回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2010年5月文化部印发《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0)16号),从建立假唱、假演奏预防机制、加强演出市场现场监管、加大假唱、假演奏行为查处力度 、加强行业自律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文化部于2010年6月1日至28日在全国开展“还演出市场一片蓝天——演艺群星反假唱联合行动”。 下一步文化部将研究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假唱假演奏。[全文] 四、希望文化部能加大对农村文化活动的建设和支援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文化,多挖掘民间文艺人才。 人民网网友留言:农村文娱活动少!尤其是冬天农闲时,农民都猫在家里打麻将,没有别的事情做,很多农村的民间艺人空有手艺也无处施展。乡镇举办文化活动本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式,但又面临着经费和人手等诸多问题和困难,希望文化部能加大对农村文化活动的建设和支援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文化,多挖掘民间文艺人才。(匿名网友 IP:59.57.12.★) 文化部回应:近年来,我国农村文化事业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初步建立;重点文化惠民工程稳步实施,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文化资源更加丰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不断创新,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城乡统筹机制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城乡一体化水平稳步提高,农村文化事业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许多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有效举措,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云南省围绕“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开展“文化惠民示范村”创建活动,创办“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通过“文化育民”服务农民,提高综合素质;创立“农村文化产业合作社”,通过“文化富民”服务农业,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创建“农民演艺协会”,通过“文化乐农”服务农村,促进和谐乡村建设,有效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安徽省注重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积极打造“中国农民歌会”等群众文化活动品牌,有效带动了农村文化活动开展。广西按照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的思路,依托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在1000多个行政村建设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形成了融宣传教育、文化娱乐、卫生保健、计生咨询、体育锻炼、信息服务、科学普及于一体的为农民群众服务的综合平台,有效推动了当地农村文化的发展。 尽管我国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仍然“重经济建设,轻文化建设”,对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缺乏自觉意识;农村文化事业经费投入总量少、比重低,城乡差距仍然较大;县乡文化队伍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偏低,难以适应新时期农村文化发展的需要;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体制障碍导致农村公共文化资源分散,难以发挥整体效益;以农民群众文化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尚未建立等。 农村文化建设是包含经费投入、设施建设、人才配备、体制机制建设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推动农村文化建设,不能单兵突进,必须考虑农村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从整体上采取措施加以推进:一是设施设备不足问题仍是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难点,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的作用,加大投入,着力改善县、乡、村文化设施落后的状况,为群众参与文化活动创造基本条件;二是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共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加大对农村文化骨干的培养和扶持,着力建设农村文化发展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在政策、资金、人才方面加大对农村的倾斜力度,建立城市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对口帮扶机制,使文化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推动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四是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建设的资金、人才和技术保障机制,明确政府在农村文化建设上的主导责任,建立健全农村文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农村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构建农村数字文化服务体系;五是创新农村文化产品的供给方式,完善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强化服务功能,建立群众文化需求的反馈和公共文化评估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文化建设格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