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GB 16297之后,哪些省市已有自己的大气综排或VOCs综排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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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VOCs前沿 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发布于1996年,于1997年开始实施,对规范各类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由于标准实施时间较长,标准限值均较松,已无法满足当前大气环境保护的形势需求(小编认为亟需国家层面的修订)。 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共规定33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VOCs化合物共计15种,具体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表1所示)。 由于我国大部分省市(含广东省)涉VOCs排放的行业众多,单独依靠现有行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全面覆盖VOCs排放控制的目标。对于无专门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随着经济社会和环境质量改善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以上二个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标准限值明显偏松,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不利于监管企业有效控制VOCs排放。 此外,国家发布的多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VOCs的排放限值(表2所示),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2019)。 注: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已有排放标准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相关规定。
继GB 16297出台以来,各省市根据实际需求也陆续制定出台了当地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VOCs综合排放标准。 各省市的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情况及比较(如表所示)
总体上看,国内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广东、厦门、四川、贵州、山东、重庆、天津、河北、陕西等地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大部分地区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该标准规定了有组织排放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及无组织排放的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三类标准值。从目前看来,标准按照功能区分级、按照烟囱高度设定排放速率都不能满足当前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当前正在开展的行业型排放标准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①取消了按照烟囱高度制定排放速率的要求。 ②标准收严,比综合排放标准收严的幅度很大。 ③各省行业的VOCs控制标准中突出了总VOCs作为控制项目,同时加严了厂界控制浓度。 其中,广东省作为VOCs排放大省,涉VOCs排放行业众多、排放量大的行业较多,污染防控压力大,但是国家或广东省已制定VOCs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占全省总排放量的62.6%,剩余37.4%左右的污染负荷仍需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要求》(DB44/2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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