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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技术规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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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汽车维修行业喷漆废气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居民健康,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组织制订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编号:SZJG50-2015)。该规范已征得深圳市政府同意,于7月23日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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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规范规定了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工艺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方法以及汽车维修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适用于深圳市内现有汽车维修企业涂料使用和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维修行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涂料使用和污染源VOCs排放控制。

    【规范技术内容】

    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1)现有源是指本规范实施之日(2015年8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规范实施之日(2015年8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执行第I时段限值,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

    (3)涂料VOCs含量和废气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

    2、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1)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维修行业喷漆生产线使用水性涂料或其它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低于150g/L涂料的比例应不低于80%。

    (2)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以供主管单位核查汽车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3)汽车维修企业喷涂作业中使用的涂料必须具备VOCs含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如更换涂料,VOCs含量检测报告应相应更新。

    (4)含VOCs原辅料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5)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

    3、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

    (1)涂料VOCs含量限值按照表1执行。

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表1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

    (2)涂料供应商应提供组分配比和能保证施涂的稀释比例范围,测试VOCs含量和限用溶剂含量项目时按组分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配置后进行测试。

    (3)某个产品作为不同涂料品种使用,应执行最严要求。

    4、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照表2执行。

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按照表3执行。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6、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1)若排气筒高度处于表2所列出的两个值之间,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的,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照表2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规范附录A。

    (2)若排气筒高度处于表2所列出的两个值之间,但不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条件的,根据(1)中确定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3)若排气筒高度大于40m时,按照40m标准执行。

    (4)当排气筒高度低于15m,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的,按照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规范附录A;当排气筒高度低于15m且不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条件的,按照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同时排放浓度按照表3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执行。

    (5)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B。

    【监测】

    7、采样方法

    7.1涂料VOCS含量采样方法

    (1)涂料采样方法按照GB3186的规定执行。

    7.2排气筒废气的采样方法

    (1)排气筒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执行。

    (2)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397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3)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4)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7.2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7.3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

    (1)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HJ/T55执行。

    (2)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8、分析方法

    8.1表1中污染物分析方法

    (1)涂料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执行。

    (2)涂料中水分的检测按照GB/T6283执行,以质量分数表示。

    (3)当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质量分数大于15%时,涂料VOCs含量的检测按照GB/T23985执行,计算方法按照其中的8.4执行;当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质量分数介于0.1%-15%之间时,涂料VOCs含量的检测按照GB/T23986执行,计算方法按照其中的10.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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